202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15日

 

刘仍安主任律师凭借多年专业做离婚案件的经验现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两个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汇总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离婚案件时涉及夫妻债务的口径如下:

 

一、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1、离婚时,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认定夫妻债务的基本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除外。
第三,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夫妻共同债务应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四)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五)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六)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注意:

A、借债时,一定要夫妻另一方在借钱凭证上签字确认,否则,法院无法认定为夫妻债务,即便用在了夫妻生活上。例如:丈夫向外借款用于买卖股票,即便是股票收益用在了夫妻生活上,就因为对方没有签字确认,法院同样不认定夫妻债务。还有,丈夫借款购买房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妻子知道,那么这个债务仍属于丈夫个人债务。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呢,就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2018年之前,一方借款只要没有用于违法犯罪,那么这个债务都属于夫妻债务,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相当的宽松。20182月之后,就相当的严格,此处更强调夫妻合意。(有刘仍安主任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B、在离婚诉讼发生前已经用夫妻财产偿还了的债务,法院一般就把已经偿还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例如:丈夫为了投资公司向外借款(当然妻子不知道),债务到期了无力偿还,然后用丈夫一个人名下的房产偿债,妻子在提起离婚诉讼后才发现该房产已经不存在了,于是提起赔偿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有刘仍安主任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刘仍安主任律师提醒:在目前法律体系下,这一规定有利有弊,要恰当的运用现有的规定,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至于如何运用,因涉及夫妻债务问题非常复杂,在这里无法详细阐述,故需要到刘仍安主任律师办公室当面咨询。


二、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从司法实践上总结以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
(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司法实践上注意:

    如果借债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为了治病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借债,尽管夫妻的另一方不清楚,但是,该债务仍属于夫妻债务。同时,还要注意夫妻分居期间所欠债务问题。

 

三、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负担有效吗?

 

离婚共同债务可以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也就是说这种约定只能在夫妻之间有效,但是不能以有约定谁来还债为理由来拒绝债权人的追讨。债权人还是有权随时向你们夫妻的任何人追讨或者起诉。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偿还。偿还债务的一方有权向另外一方追偿。

 

四、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系共同债务吗?

 

我国婚姻法没有将分居列为一种特殊状态,是否为共同债务,仍以离婚与否为时间上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是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仍视为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是否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关键是其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主张存在债务一方应提供欠款使用的具体证据:如住院病例、发票、租金、消费记录、房屋贷款、子女生活消费等,就的确需要共同分担。如果不能证明系用于共同生活,则应由借款方自行承担,如赌博、嫖娼、伪造借款等。


司法实践要注意:“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在发现后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间借款,离婚时需要还吗?

 

夫妻之间虽存在特殊关系,但是夫妻可以形成借贷关系,只要借贷法律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偿还。

 

刘仍安主任律师提示夫妻债务问题是很复杂的问题,自20182月之后,各级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掌握的标准也不尽一致,在网上更是无法找到准确答案的,只有专业做离婚案件的律师才清楚的,所以建议当面咨询专业做离婚案件的律师。

 

 

 

 

刘仍安主任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341686683  021-6232971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至17:00)
     星期六、星期日(10:00至15:00)
     (周一至周日来访均须电话预约)
如何预约刘仍安主任律师: 您只须拨打13341686683预约电话(早8:00-晚10:00)。与主任律师约好时间来律师事务所面谈,如果主任律师开庭或与当事人商谈无法接听电话,请您谅解,您可以短信留言,主任律师见信息后会和您联系。
地址:上海·静安区·武宁路19号(长寿路口)丽晶阳光大厦1511-151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