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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隐匿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案件中隐匿财产方式

 

1,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它处房产,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2,虽然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财产、故意办理抵押借款的可能。

  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4,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5,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

6,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然后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7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帐号,或证券公司。或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8,在离婚时故意转让对公司享有的股权,有意做低股权转让价格甚至“零转让”。

9,隐匿期货、信托、基金、理财产品等较大金额财产,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开户或者以自己名义开户却制造出资金系他人提供的“代为理财”的虚假表象,达到不予分割的目的。

10,故意转移或隐匿金银饰品,或称丢失,导致对方无法分割。

11,隐匿车辆登记。一方有可能将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车辆登记于自有公司或他人公司名下、或父母亲属等个人名下,以达到隐匿车辆的目的。

12,虚构债务。经常会有当事人在诉讼中采取虚构债务的方式以期减少可分的共同财产甚至令对方负债。

以上为在离婚时常见的隐匿或转移夫妻财产的方式方法,当然还有其他方式,在这里就不再列举。无论哪种方式,都会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障碍,如果不采用特殊的有针对性的破解对策,都会给另一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果对策得当,完全是可以破解的,这就需要聘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刘仍安主任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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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不动产隐匿或转移及处理对策)
私自将产权过户到他人名下(不动产隐匿或转移及处理对策)
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不动产隐匿或转移及处理对策)
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不动产隐匿或转移及处理对策)
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银行存款隐匿或转移及处理对策)
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谎称没钱(银行存款隐匿或转移及处理对策)
常见股市资金转移问题及防范
公司股份转移隐匿的方式及处理对策
其他家庭动产的转移隐匿问题及处理对策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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