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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处分未成年子女的房产需经对方同意吗?
离婚后处分未成年子女的房产需经对方同意吗?

离婚时,在协议的约定中已经明确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即使房产系离婚后独自出资购买,与前夫是不存在任何关系的,也不能独自处理与女儿共有的房产。这种情况在现在的交易活动中比较典型,许多夫妻离异后对处置未成年子女的房产都存在着一些误区,导致不能正常进行房产的交易过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未成年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由于其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房屋买卖和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由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来代理。夫妻离异后,虽然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抚养,但是在法律上并未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因此在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时仍需父母双方同意。 一方在购买房屋时写上了女儿的名字,即已确权为与其女儿的共同财产, 当她欲出售该房时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对于女儿的那部分房产份额,由于子女尚未成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与其前夫提交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处分房屋的公证申明书后,由双方共同携带身份证件到房产登记机关,作为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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