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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主张夫妻债务,法院依《民法典》驳回

 
 

原告:A公司

被告1:李某,男

被告2:高某,女,委托代理人: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刘仍安主任律师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1是原告的股东之一、法定代表人。

20209月,原告A公司起诉两被告,要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20万元。

2018721日,两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共同向原告借款730万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1转账730万元,并注明借款。被告1收到借款后,于当天将其中的250万元转给被告2高某,用于家庭生活。此后,在原告催促下,被告120193月、5月、7月向原告偿还510万元,尚欠220万元未还。借贷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系两被告协商的结果,款项也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1辩称:被告1与原告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及尚欠金额属实,同意偿还220万元。

刘仍安主任律师代表被告2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1从未和被告2商议过借款,被告2不知道借款的存在,且两被告家庭经济状况尚可,无借款之必要。借款法律关系是虚构的,本案诉讼为被告1控制原告进行的虚假诉讼,目的在于增加被告2的夫妻共同债务。

双方围绕本案以下二个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

1、 关于原告与被告1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否存在;

2、 如果借款合同成立,被告1归还借款之债务是否系与被告2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张法院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如下辩论意见:

一、            关于争议焦点1

1、 原告与被告1之间未形成借款合意,通过被告2提供的录音可以印证原告与被告1当时欠缺借款合意,仅是为省税,而进行的挂账。

2、 两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也显示,被告1把原告账户上的钱称为存款,而本案的借款合同是后面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补签的。

3、 虽然被告1已经转账给原告510万元,但是时间均是在被告1起诉被告2离婚前的3天左右,被告1又是原告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对原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故此转账行为的目的存疑。

4、 鉴于被告1自认借款成立,法院可以判令其个人偿还原告债务。

二、            关于争议焦点2

1、 无证据证明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行为存在合意或知情,也无证据证明被告1将上述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

2、 被告1在向被告2转账250万元时,被告1账户内除从原告处获取的730万元外,还有270余万元存款,足以支付对被告2的转账款。

3、 现被告1认可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不能为被告2创设义务。

…………………

综上,原告与被告1借款合同关系不成立,即便成立,亦是被告1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2无偿还义务。

 

法院最张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观点和意见判决:

一、 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220万元;

二、 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请。

 

 

(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不能在这里公开判决书内容,如果需要查看,可以到刘仍安主任律师办公室阅读)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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